一、延長工時調整
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以每三個月為週期,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之上限為54小時,惟於該三個月週期內不得超過138小時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影響層面較廣,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,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
一、延長工時調整
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以每三個月為週期,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之上限為54小時,惟於該三個月週期內不得超過138小時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影響層面較廣,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,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
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以每三個月為週期,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之上限為54小時,惟於該三個月週期內不得超過138小時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影響層面較廣,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,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